刘欢,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413201910117783。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他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在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上表现出色,占比约50%。此外,他还成功为银行诉讼和执行70余起案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余起案件,代理多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装饰工程定金追回、员工工资和货款追讨等案件,均取得良好成果。
刘欢律师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以及经济类犯罪等刑事案件,同时也处理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在劳动争议纠纷领域,他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专业优势。他善于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依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处理劳动报酬纠纷时,他能够迅速收集证据,有力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在涉及用工主体责任的案件中,他能准确分析各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通过合理抗辩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刘欢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类型为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刘X为被告。
案情简介: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该集团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每天工资为240元。2020年5月5日下午13时许,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受伤后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张XX受伤后向被告汇报情况,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并让其回家休息。但当张XX再次协商赔偿事宜时,几个被告互相推诿不予赔偿。于是,张XX于2021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上述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核心诉求:原告张XX要求依法确认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案件难点:
1.原告与刘X协商了工资,容易让人误解刘X为用工主体。
2.各被告之间的工程分包关系复杂,责任划分不明确。
3.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增加了案件的不确定性。
律师策略: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之后与当事人刘X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并听取了刘X本人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等法律规定,抗辩刘X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其也是跟着别人干活。关于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故刘X不应承担责任,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2021年,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宿州市某公司和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同时因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驳回了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1.明确了在建筑工程分包中,用工主体责任的划分原则,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受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强调了工伤认定的重要性,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对于带班人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参考,避免将带班人员错误认定为用工主体。
4.提醒用人单位在工程分包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分包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一直是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此类案件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刘欢律师通过这起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准确适用法律、明确责任主体、注重证据收集是关键。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欢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劳动争议纠纷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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