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案件结案后的第103天,当事人的电话又打给了于彩霞律师。此前,当事人遭遇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受伤,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面临着可能承担较高责任比例和巨额赔偿的困境。于彩霞律师介入后,积极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把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同时,建议C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避免了后续二次手术费用的追索风险。最终,法院认定C承担10%责任,且因其垫付款已覆盖该部分,实际无需再行支付,成功维护了C的经济利益。
案件结束后,于彩霞律师主动回访当事人,告知其案件执行的注意事项,并发送相关法律新规,让当事人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不久后,当事人又遇到了劳动合同纠纷。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这次当事人毫不犹豫地再次找到了于彩霞律师。于彩霞律师在处理此案时,与第一次不同的是,她更注重与对方积极沟通,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她积极与对方协商,在仲裁裁决基础上,促使两公司共同支付31万元赔偿款,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高的赔偿金额。同时,协议明确约定“所涉全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实现了争议的一次性终结,有效防止了后续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快速获得了确定的经济赔偿,节省了诉讼成本。
又过了一段时间,当事人遇到了股权转让纠纷。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于彩霞律师在此次案件中,与前两次不同的是,她着重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同时,有效运用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主张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为当事人解除了代持风险。
后来当事人说,选律师看的不是一次输赢,而是出了事他会不会第一时间接电话,能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于彩霞律师用实际行动,在三次委托中,不断为当事人解决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长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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