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XX公司与员工CXX因加班工资产生劳动争议。CXX认为公司应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加班工资11321.38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该笔费用,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接手本案的,是2014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吴俏俊。该律师怀疑被告主张的加班工资缺乏有效证据。为了核实,律师逐页翻看了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未发现要求被告按标准工时打卡及工作日外加班的规定;又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和工单,发现被告工资按工作数量计算,与考勤无关,且工单上的提货日是公司给的最后时限并非加班时间。
最终,律师发现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原告安排的加班,也不能证明实际加班时数。即使按被告主张的加班时间折算,其计件工资也未低于同期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原告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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