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律师是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是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同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她执业多年,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等方面有着深厚的实践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多件,在公司类案件处理上更是占比约60%,同时还担任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调解员以及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曾获得WHO-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精神卫生和心理支持记录等荣誉。
在某起具体的公司纠纷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在合作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原告陈述事实称,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产品,导致原告的后续业务受到严重影响。为了证明这一主张,原告提交了合同文本、项目进度报告以及证人证言,并且引用了相关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违约的法律条文。
而被告方在案件初期面临着诸多困境。从事实方面来看,确实存在交付时间稍有延迟的情况,这对被告不利。同时,因为在项目过程中部分文件管理不善,存在证据缺口,无法清晰地证明延迟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李晶律师接手此案后,选择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进行抗辩。对于原告所说的违约事实,李晶律师准备了项目当时的天气数据、原材料供应方的说明等反证,以证明延迟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法律适用方面,李晶律师指出原告引用的法律条文并不完全适用于本案情况,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在庭审的一次关键交锋中,原告出示了一份专家鉴定报告,称产品质量未达到行业标准。李晶律师立即进行质证,她指出该鉴定机构与原告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存疑,并且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标准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以此否定了该鉴定报告的有效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晶律师的部分观点。法院判决被告虽存在一定延迟交付情况,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无需承担原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为:一是全面收集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如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明材料;二是谨慎审查对方引用的法律条文,确保案件适用正确的法律;三是对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进行严格质证,质疑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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