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X是个人投资者,被告包括科技公司、技术公司、某证券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x月,科技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文件,虚增置入资产评估值及2013年度营业收入,单X基于此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科技公司股票,后遭受投资损失,委托徐晓律师起诉,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9015.26元。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这些丰富的执业经历和专业身份,使他在处理此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面对被告提出的“交易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导致”等抗辩时,他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组织证据,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同时,他长期专注于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十分熟悉,能够准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主张中介机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x月xx日,基准日为2017年xx月x日,基准价8.84元。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原告损失部分受系统风险、个股利空等因素影响,应予以扣除。经专业机构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003.56元。被告科技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损失合计9015.26元;被告技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开庭前,徐晓律师补充提交了专业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书,成功推动法院采纳该意见书。
徐晓律师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时,一贯先全面梳理投资者交易记录,确定净买入情况,再针对被告抗辩组织证据,申请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同时,他会准确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主张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证券投资者保护、资产管理、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主要客户为中小投资者。他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用严谨细致的态度为投资者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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