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涉及劳动法律关系与诉讼时效规定的交叉。在闫某的案件中,争议一是诉讼时效问题,二是单位想以各种约定及劳动者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由免责。毕晓娜依托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判断,明确法律规定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且确认之诉的时效在这类情况下有特定计算方式,公司的种种免责说法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她持有的企业合规师证书让她更清楚企业在社保缴纳方面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能提前识别单位的抗辩是否合理。
毕晓娜接受二审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她通过详细查阅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政策和裁判规则,形成严密代理思路。对于诉讼时效,她指出闫某2023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才知晓无法享受养老待遇,2024年4月申请仲裁,在一年时效内。她强调缴纳社保的法定性,指出劳动合同中“放弃社保”条款无效,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性质不同,单位不能以此拒赔。还明确两家单位均应按规定赔偿。庭审中,毕晓娜逐一驳斥对方上诉理由,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严谨论证与专业抗辩区别于常规处理方式,展现出跨领域的法律运用能力。
二审法院采纳了毕晓娜的代理意见,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过错,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工资基数和单位应缴比例据实赔偿。最终改判由第一家公司赔偿67031.8元,第二家公司赔偿21694.6元,合计88726.4元。毕晓娜秉持“尊重事实、信仰法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在案件中全面梳理事实,依据法律精准抗辩,成功逆转局面。
处理此类劳动与社保交叉的案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不被对方的不合理抗辩左右。毕晓娜在案件中正是按照其执业理念,依靠对事实的深入挖掘和对法律的准确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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