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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谁才是实际合同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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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54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伟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72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220181004104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50841903
代表案例:24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王伟栋律师,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屋买卖等各类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王伟栋律师秉着高度责任感,善于将法律理论与诉讼程序技巧相结合,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对待当事人真诚且富有耐心,认真负责、逻辑严密,承诺在法律范畴内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委托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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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陈XX承包某温泉度假中心项目装修工程,施工期间仅收到20万元工程款,2016年陈XX去世,其继承人杨XX等人催讨剩余工程款无果后起诉。一审、二审认定某建总公司为合同相对方,杨XX等人不服申请再审。核心争议是谁是实际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是否担责。王伟栋律师介入后,开始精准梳理案件中的各类合同与文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谁才是实际合同相对方?

2015年,陈XX以承包班组形式与“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签订《装修班组进场确认书》及《内部承包合同》,负责某温泉度假中心项目一期室内外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结束后,陈XX仅收到20万元工程款,2016年其去世,法定继承人杨XX等人多次催讨剩余工程款无果,将某建总公司及项目发包人某开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某建总公司为合同相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256万余元,发包人无需担责。杨XX等人不服,委托律师申请再审。核心争议在于谁是陈XX的实际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王伟栋律师介入后,首先仔细查阅了一审、二审的全部卷宗材料。

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手办理数百起案件,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他担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等多个职务,丰富的调解经验让他在审查此案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在审查过程中,他没有局限于表面的合同条款,而是深入挖掘施工过程中的细节。他对比了施工过程中的会议记录、验收文件等证据,发现这些文件大多由发包人某开成公司的员工签字。这种丰富的办案经历和职业背景,使他能够从繁杂的证据中迅速找到关键线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由发包人某开成公司直接向杨XX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在开庭前,王伟栋律师补充提交了同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引导合议庭关注争议焦点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再审法院认定与陈XX签约的项目部虽由某建总公司与第三方设立,但项目印章由某开成公司员工领取管理,陈XX有理由相信与某开成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且某开成公司与某建总公司的结算关系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请求权。

王伟栋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精准锁定核心争议焦点,再系统梳理证据链的方法。他会先确定案件的关键问题,如本案中的实际合同相对方认定,避免在次要问题上浪费精力。然后通过仔细比对各类证据,重构法律事实。他长期专注于民商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领域,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二审、再审案件,这种专注使他在这些领域积累了深厚的经验,能够为当事人制定针对性、可落地的争议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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