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本是金碧海岸消防工程的相关负责人。2006年,中建XX与XXXX签订了该工程的施工合同,之后吴先生又与梁XX签订了分包协议。在施工过程中,梁某分四次签收了共计349771.57元的工程款。后来,梁XX起诉吴先生索要工程款,在这个案件中,吴先生主张梁某代梁XX领取了这笔钱,但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可。
吴先生心里不服气,觉得自己有理,就以不当得利为由,把梁某等人告上法庭,想追回这笔工程款。一审时,吴先生还是没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梁某代领款项,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这让吴先生十分焦虑,反复想不通为什么自己会输。
经人介绍,吴先生找到了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的邓德锴律师。邓律师执业多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仔细梳理材料时,发现了梁某提供的《情况说明》,这份说明加盖的是XXXX的公章,证明力更强,而吴先生提供的加盖的是财务专用章。
围绕这个关键细节,邓律师指导吴先生进一步收集证据。他让吴先生整理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工程预(结)算书等资料,以证明梁某确实是相关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笔款项是其应得的工程款。
到了庭审时,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梁某收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吴先生一方坚持认为梁某代领款项,没有合法依据。而邓律师则依据收集到的证据,指出梁某是实际施工人,这笔钱是其应得报酬。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律师的观点,认定吴先生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听到判决结果,吴先生原本紧张的心终于长出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保留证据时注意其证明力,公章文件比财务章文件更有效。第二,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盲目诉讼。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打官司证据和证明力很关键,别盲目起诉。邓德锴律师凭借专业和细心,抓住关键证据,帮梁某赢得了官司,不愧是专业的法律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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