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是从事五金机电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与被告A公司签订《货款月结合同》,供货结束后,被告A公司和被告B共同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货款十余万元。然而付款期限届满,二被告仅支付少量款项,剩余大额货款长期拖欠,经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原告A在这种绝望处境下,委托了来自广西南宁的吴震律师提起诉讼。
吴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接手案件后,他深知此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
在案件审理中,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吴震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提交了买卖合同、欠条、供货单、律师费票据等完整证据链。他熟练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在股东未举证、未到庭的情况下,成功让唯一股东被告B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吴震律师整合《货款月结合同》、欠条、供货清单、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闭环,确保法院在被告完全缺席的情况下,直接采信全部事实。并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将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合理损失完整纳入诉求。
最终,法院经缺席审理作出判决,认定原告A与被告A公司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支持十余万元货款本金,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被告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B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吴震律师的努力下,原告A的全部核心诉求均获支持,实现了货款、利息、律师费“三位一体”全额追回,成功扭转了案件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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