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锦州,农民工王X于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在锦州某城D区建筑工地担任工长。期间,王X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续因工伤及赔偿维权需要,王X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阶段,该公司极力否认用工关系,提出王X是关联公司员工、工资是代发、己方未参与前期用工等抗辩理由。若抗辩成立,王X将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及后续赔偿维权。
李楠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211院校的教育背景使其具备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执业期间,他已独立代理上百起各类诉讼案件,业务范围覆盖刑事辩护与民商事纠纷两大核心板块,尤其擅长处理劳动维权等高频法律难题,这与本案劳动仲裁的需求高度匹配。
李楠律师接手案件后,将王X的锦州银行工资流水作为突破口。这份工资流水显示,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月稳定向王X发放工资。接案后,李楠律师首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公司提交的《收付款授权委托书》无双方签字、形式瑕疵明显,《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工期与楼栋信息均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他对工资流水、工服照片、考勤管理记录等证据进行比对,确认这些证据能有力证明王X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后,他向仲裁委提交了王X的锦州银行工资流水、印有“某建筑”字样的工服照片、工地环保标识牌、项目部考勤管理记录等证据,以证明王X接受公司管理、劳动报酬支付具有从属性等劳动关系特征。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完全采纳李楠律师方代理意见,裁决确认王X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建筑公司)承担。结案前,李楠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清晰论述了劳动关系成立的完整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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