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一起非法集资案引发关注。委托人受他人安排担任管理中心人员,负责对外发展投资人、吸收资金并赚取费用与提成。公诉机关指控其涉案金额310.44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15.01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面临有期徒刑处罚。此时,李鹤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上百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李鹤律师首先对审计报告进行逐页审查,发现审计报告中未对近亲属投资金额进行区分。他通过调取银行流水,与投资人笔录交叉核对,验证了部分投资资金来自委托人近亲属。这一发现让他确定在辩护中提出扣除近亲属投资金额的意见,为核减犯罪数额奠定基础。李鹤律师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银行流水,凭借丰富经验准确识别出异常资金流向。
接着,李鹤律师仔细研究同案犯供述,锁定关键日期,发现委托人在某些关键时间节点未参与核心决策。他调取相关微信记录,验证了这一情况,进一步证明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作为担任仲裁委刑事专业委员的李鹤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这一发现使他明确论证当事人应认定为从犯。
之后,李鹤律师申请气象数据,以排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资金异常情况。同时,他持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确认资金流转情况。还调查考勤记录,证明委托人并非全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最后,对部分关键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核减犯罪数额,认定当事人系从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当事人已执行完毕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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