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申请执行人李X、尹X与被执行人徐X、张X一案在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能否履行债务,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张书雯2020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执行过程中,张书雯律师积极配合法院推进财产调查工作,逐笔核对银行存款记录,发现被执行人部分资金往来存在异常,通过向银行调取详细流水单进行验证,确定这些资金并非用于偿债,这一发现让律师后续更明确执行方向。
张书雯在比对银行流水时,凭借核对过上千份资金记录的经验,敏锐察觉到几笔大额资金的流向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她进一步调查这些资金的去向,通过向相关机构申请调查令,验证资金是否流入被执行人关联账户。这一动作影响后续策略,使得律师考虑采取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之后,张书雯考虑到被执行人可能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况,申请法院调取被执行人的微信资金往来记录。经调取发现,被执行人微信有几笔较大金额的收入未体现在银行账户中,通过与微信平台核实确认这部分资金的真实性,这为进一步执行提供了新线索。
在得知被执行人可能有房产出租情况后,张书雯申请法院调取房屋租赁相关的气象数据以确定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发现房屋在部分时间段有居住迹象,通过走访周边邻居验证房屋是否出租及租金情况,这使得律师考虑将租金收入纳入执行范围。
张书雯还申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考勤记录,发现被执行人有兼职工作的迹象,通过与兼职单位核实收入情况,确定这部分收入也可作为执行财产。同时,对于被执行人签名存在争议的文件,张书雯申请笔迹鉴定,通过专业机构鉴定确定签名真实性,为执行提供更有力的证据。
最终,共计执行到位19,159元。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书雯作为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助申请执行人理性面对执行结果,保留了后续发现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的权利。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明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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