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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宪合律师:停保当月工伤,社保竟仍需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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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1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魏宪合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01055593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991606273
代表案例:6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魏宪合律师,现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兼任西安市长安区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特别是某故意杀人案在其辩护后,二审由死刑改判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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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停保当月发生工伤,社保中心和人社局竟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这看似合理的拒赔,最终却被法院驳回,社保还得重新处理待遇申请。这起案件的反转,背后有着怎样的法律逻辑呢?
魏宪合律师:停保当月工伤,社保竟仍需赔付

案件基本事实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这起行政诉讼案,原告是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被告是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是工伤职工姬XX。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在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不服,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认为,自己已经为第三人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是次月生效,当月的工伤保险关系仍然有效,所以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得到支付。被告则坚持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在于原告为第三人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的记录,以及社保停保业务“本月办理,次月生效”的操作规则。这表明原告已经完成了当月的缴费义务,且停保在次月才会生效。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仅依据形式上的停保日期来否定当月的参保效力,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还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同时,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并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这起案件由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工伤保险方面,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清楚社保缴纳和停保的具体规则。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因操作失误影响职工权益。职工也要关注自己的社保状态,发生工伤后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魏宪合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精准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有着扎实的专业基础。自2010年执业以来,他已经累计办理了超2000多件案件。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此类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格外从容,能够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的关联性。正是他的认真严谨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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