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房产是否为共有财产产生争议。上诉人主张该房产为双方共有,称自己支付了首付款,其父支付了剩余房款,虽房产以被上诉人名义签订合同并登记为单独所有,但因自身当时是失信人等特殊原因。上诉人提交了转账流水等证据,而被上诉人面临的困境是需证明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且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房款由其支付。
吕泽宇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审查动作。他首先逐页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等文件,发现合同由被上诉人婚前单独签订,收据交款单位为被上诉人,这初步验证了房产的婚前属性,为后续主张房产为被上诉人婚前财产奠定了基础。吕泽宇律师执业5年,处理过百余笔民事案件,有丰富的合同审查经验。
接着,吕泽宇律师对上诉人提交的转账流水进行详细审查,发现这些流水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贷款。进一步锁定转账日期,发现与房贷还款日期无法对应,这一异常表明上诉人的转账与房贷无关,强化了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吕泽宇律师仔细审查该凭证,发现无法证明收款人的详细信息,且无原始载体对应,仅有少量记录标明房贷,其余均未标注。他据此发表质证意见,指出该证据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吕泽宇律师还担任过仲裁委相关专业委员,有着严谨的证据审查逻辑。
为进一步佐证,吕泽宇律师补充提交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证明自20XX年X月起案涉房屋的房贷均由被上诉人母亲转给被上诉人后缴纳。这一证据进一步切断了上诉人与房贷的关联。
最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人的诉求,支持了被上诉人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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