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委托人(夫妻二人及未成年子女)与二被告作为被安置人口,二被告却独自占有全部腾退补偿款及安置房,未向三位委托人分配任何权益。双方就补偿款分割、安置房居住使用及租金收益分配协商无果,三位委托人委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诉求包括要求二被告支付各类款项数百万元,确认安置房居住使用权及面积份额。
彭艳军律师2013年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至今承办了众多案件。接手案件后,他第一时间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开始了细致的审查工作。首先,他逐页比对委托人的户籍资料与房产证,发现委托人户籍均在腾退院落,且一方持有院落内部分房屋产权。通过向村委会调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验证,确认三位委托人符合独立产权户认定条件,系合法被安置人,这为后续主张权益奠定了基础。
接着,彭艳军律师仔细核对《房屋(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与房屋评估报告的各项条款和数据,发现被告所称“委托人未参与房屋翻建、已获得相应补偿”存在疑点。他调取银行转账记录,验证被告所称“已支付补偿款”无有效证据证明,且现有转账记录显示的款项无赠与或借款合意,应认定为部分补偿款抵扣。彭艳军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丰富的经验让他能敏锐察觉其中的问题。
在查证过程中,彭艳军律师作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还深入调查了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等相关文件。他发现本次腾退以宅基地为标准,委托人作为独立产权户及合法被安置人,依法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腾退奖励补助等相关权益。
庭审中,彭艳军律师围绕核心代理思路展开充分抗辩。最终,北京市XX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一、被告二给付三位委托人被腾退房屋补偿款340754.7元、租金收益188700元,共计529454.7元,北京市XX区X某房屋由三位委托人居住使用,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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