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北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北安市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某政府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不服黑龙江省某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在付款数额认定、税金支付责任、审计与评估、额外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等方面提出多项再审事由。
密齐光律师于此时接受委托。密齐光从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有深厚专业能力和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强制执行案件。本案涉及复杂的合同条款解读和财务数据审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密齐光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凭借其在企业合规领域的专业经验,他发现再审申请人对协议中付款数额相关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因为发现了这一疑点,他进一步调取并核验了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密齐光在过往的大量案件中,养成了严谨审查财务资料的工作习惯,通过对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细致比对,他发现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存在数据矛盾。之后,他又详细比对了付款记录,确认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转付投资款及税金缴纳数额与实际不符。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驳回北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省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密齐光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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