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4日受理的这起案件,原告青海省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XX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支付192,331.54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原告提供了《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商品出库单及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等证据,但被告未答辩、未质证、未到庭。
2022年执业的马明艳,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达200余件。接手案件后,她展开详细审查。首先逐页比对商品出库单和发票的笔迹,发现部分单据签字有细微差异,通过与被告公司备案的签字样本交叉验证,确认了部分单据的真实性,为后续确定供货金额提供依据。其次,锁定发票开具日期,发现部分发票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存在出入,进一步与原告公司挂账系统截图核对,明确了实际供货时间和结算时间,影响了逾期利息的计算策略。接着,调取双方微信记录,发现被告曾对部分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但未在合理期限内反馈,根据合同约定,该异议不成立,此发现增强了原告主张货款的合理性。
马明艳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经验丰富。她申请气象数据,排除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被告付款延迟的可能性。通过调查令调取被告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与原告提供的出库单数据进行核对,再次确认了供货数量和金额。同时,调取被告公司的考勤记录,证明在货物交付期间被告公司运营正常,不存在无法接收货物的情况。最后,对存疑的单据进行笔迹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巩固了证据链。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给付原告货款192331.54元及利息3741.51元,共计196073.05元,并按规定计付逾期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明艳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她的专业审查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成功为原告追回货款。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