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B在2021年12月24日因腹胀检查发现肝大、腹腔积液,随后在哈尔滨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辗转多地求治,最终于2022年1月13日在家中死亡。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排查肝炎病毒、未及时进行腹部血管成像检查、未采用有效治疗措施以及病历记载矛盾等过错,遂委托姚凤东律师提起诉讼。
患方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患者在多家医院的病历、费用票据、诊断证明等,但关键缺失在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院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姚凤东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全面梳理了患者先后在哈尔滨、北京四家医院就诊的各阶段病历、费用票据、诊断证明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此证明院方延误治疗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及错过肝移植时机。同时,他及时申请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经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院方对患者B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这为索赔奠定了核心依据。
在庭审中,这份鉴定意见成为关键证据。院方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同时主张患者父母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农田出租即不属于“无其他生活来源”,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且精神抚慰金应按责任比例折减。姚凤东律师针对院方的质疑,协助鉴定机构出具异议回复函,维持了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他充分运用村委会、镇政府证明及病历材料,说服法院认定父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并正确计算生活费。在精神抚慰金方面,他援引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主张精神抚慰金不按过错比例折减,综合考虑丧子之痛等严重精神损害,应全额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41919.5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3元。院方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姚凤东律师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一是全面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二是及时启动司法鉴定,为索赔提供核心依据;三是针对对方的质疑和主张,运用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规定进行有效抗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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