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X某经营的建材经营部与重庆XX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为其承建的工程供应建材。2018年x月至2019年x月,龙X某累计供货424,260元,公司仅支付305,272元,尚欠118,988元。龙X某多次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龙X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直接催收为由,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全部请求。肖康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寻找一审败诉的关键原因。
肖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占比约50%。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审查此案时,有着独特的视角。他精准把握到本案的突破口在于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他围绕交易习惯形成权利外观、催收行为具有连续性、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成立等核心观点构建上诉理由。这种基于丰富经验的审查视角,使他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迅速找到关键所在。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供货单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公司据此支付过部分货款,龙X某有理由相信该二人可代表公司。夏X二审到庭陈述龙X某催收后其均告知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龙X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定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肖康律师在二审庭审中,申请夏X出庭作证,并提交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
肖康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本案中,他围绕表见代理和交易习惯构建上诉理由,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他执业领域集中于民商事、劳动争议等领域,尤其擅长公司股权纠纷。这种专注和专业,让他能够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准确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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