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7日,一名劳动者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之后,双方解除用工关系。劳动者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驳回。
这起案件难点颇多。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混同用工。而且仲裁已经败诉,要想在诉讼中获胜,必须重构证据链。
班兆然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了一系列工作。她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了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接着,她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在追索加班工资方面,班律师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她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后,她论证了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经过努力,案件迎来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遇到劳动纠纷时,首先需要保留好与工作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入职材料、工服、考勤记录等。如果遇到混同用工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理清实际的用工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在维权过程中,要合理运用法律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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