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在广州,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某公司委托某公司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期限从202X年X月X日至202X年X月X日,某公司需按约定完成招商目标,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然而直至起诉之日,某公司未完成任何招商目标,构成违约。某公司在案涉交易期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尚X为其唯一股东,某公司认为尚X若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静律师2020年开始在广东东莞执业,接案后,第一件事便是全面审查案涉合同。凭借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4年的工作经验,她敏锐地察觉到合同履行情况可能存在问题。她仔细比对了合同约定的招商目标和实际完成情况,发现某公司未完成任何招商目标,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接着,杨静律师对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深入调查,包括中国XX银行转账记录电子回单、“某公司&某公司招商合作沟通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与“快客冉某”等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她发现某公司未能履行应负的合同义务,且现已没有正常经营。
杨静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突破口。该合同于202X年X月X日签订,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费用支付、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等。
在结案前,杨静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明了原告的诉求和依据。最终,法院认为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某公司构成违约,支持原告解除与某公司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并要求某公司退还保证金X元。对于违约金,法院酌情调整为以X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自202X年X月X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于尚X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需对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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