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为合同纠纷,原告是某银行,被告包括借款人A和B,以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C。争议焦点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C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初,银行掌握的证据有与被告A、B、C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能证明被告A、B向银行借款三十五万用于购房,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C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且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同时,银行还有被告A、B逾期未还款,截至起诉时仍有本金二十余万及利息未清偿的相关证据。然而,银行缺失案涉房产抵押权设立情况的关键证据,未能准确判断被告C的保证责任是否已免除。
谢非非律师介入后,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认定展开核心抗辩。他申请法院调查案涉房产的登记情况,调取了房产已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证据。同时,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进行精准论证,清晰梳理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银行认为被告C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是被告A、B逾期未还款。谢非非律师回应称,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法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免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银行剩余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及利息;原告银行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银行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谢非非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精准把握担保的法律关系,厘清不同担保形式的效力衔接;积极收集关键证据,如房产登记情况等,为案件的胜诉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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