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3年期间,实际施工人原告A带领班组为被告某钢结构公司提供钢构件制作、安装劳务,因无劳务资质挂靠在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名下。双方按惯例结算,除基础劳务费外有劳务提成。但二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以“已结清”“无提成约定”为由,拖欠剩余数十万元劳务报酬。庭审中,二被告均否认提成约定、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怀疑口头提成约定虽无书面协议但应有迹可循。于是,律师逐笔核对已收款、代垫费等复杂扣减项目,制作款项核算表;将微信结算记录、年度交易惯例、劳务决算单、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进行整合,构建证据链条;还对工程款支付流向、现场管理主体、结算对接人员等事实进行详细梳理。最终发现这些间接证据能形成完整逻辑闭环,可证明口头提成约定合法有效。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黄蓉。该律师通过严密论证与举证,让法院看到了证据背后的事实。
法院依法认定原告A与被告某钢结构公司成立事实劳务合同关系,确认案涉劳务提成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某钢结构公司向原告A支付十余万元劳务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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