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王X起诉被告牛X、吴X,要求二人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而被告牛X委托武汉汉阳区的戎畅律师应诉,主张案涉协议为吴X无权代签、违反合伙约定及法定程序、退股金额无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仅能说明有合伙事实。戎畅律师接手后,围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不成立、合伙退伙程序违法、金额缺乏清算依据展开抗辩,提交了合伙协议、离婚证明、项目亏损证据等材料,指出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进行财务清算,应认定无效。
原告认为自己的诉请合理合法,肯定会得到法院支持。但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签订联合办学合伙协议,原告实际投资41.08万元,案涉退股协议由吴X代牛X签名,虽牛X后续有还款与承诺,但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不符合退伙法定与约定条件。
原告诉请: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对比:100万诉请与0支持。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小X与被告小X就同居期间房产分割产生纠纷,小X主张分割两处房产,小X辩称房屋为其个人所有。小X委托戎畅律师代理,律师协助收集证据,一审认定房屋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小X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收尾:原告主张的100万退股款与法院判决的0支持,这一对比体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认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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