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浙江宁波某箱包公司与慈溪某健身器材厂的买卖合同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该箱包公司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为金X;被告则是慈溪市某健身器材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田X,同时田X、杨X、刘X作为该厂的普通合伙人也被列为被告。纠纷的起因是,2021年年底开始,双方建立了交易关系,被告通过杨X口头或微信下单,原告送货,对账后开具发票。2022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坐垫、织带等货物,2022年7月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23年某时欠原告货款91689.8元,另有发至案外人某金属制品公司场地的货物,被告要求原告向该公司开具发票(金额37804.6元),并承诺商议后尽快支付。然而,2023年8月起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一直推脱。原告认为被告某健身器材厂未支付货款,被告田X、杨X、刘X作为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戴芬芳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在浙江杭州深耕法律行业多年。接案后,她首先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企业询证函、发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发票认证查询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全案材料。她发现,2022年X月X日原告向被告杨X发送的账单截图显示了不同时间段的交易金额,而约2022年10月,因部分货物送至案外人公司场地,原告与被告田X、案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共同确认部分产品由该公司购买,原告也向该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且原告自认该部分货款被告已告知由案外人直接支付。戴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锁定了企业询证函和相关的对账单作为突破口。企业询证函明确记录了被告确认的欠款金额,时间为2023年X月XX日,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清晰地表明了被告截至该时间尚欠原告货款91689.8元。
在庭审前,戴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清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对于91689.8元的欠款,被告予以确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及相应逾期利息的请求;对于剩余37804.6元货款,因交易履行已变更为原告与案外人公司,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的请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被告田X、杨X、刘X应对被告某健身器材厂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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