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宋X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担任生产主管,约定月工资7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且每周工作六天。20XX年X月XX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宋X认为公司违法辞退,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多项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但部分支持宋X诉请,双方均上诉。此时,2020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件的张书雯律师接手宋X二审案件。
张书雯律师首先对双方提供的工资条进行逐页比对,发现一审计算日工资时忽略了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这一关键信息。她通过调取宋X的社保缴纳记录和公积金缴纳明细进行验证,确认这部分费用属于劳动者应得收入。这一发现让她确定了后续要重点论证工资基数的策略。
接着,张书雯律师锁定了宋X实际工作时间的日期,发现一审在计算日工资时公式有误。她仔细查阅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标准工时制下计薪规则的规定进行验证,明确一审按“7000元÷(21.75+4×2)”计算日工资是错误的。这使得她坚定要在二审中纠正一审的计薪方式。
之后,张书雯律师调取宋X与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关于加班安排和工作时长的沟通内容,这进一步证明了宋X存在大量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她以这些记录作为证据,加强了宋X主张加班费的合理性。
在查证过程中,比对过上千份文件资料的张书雯律师,还申请气象数据以证明宋X在恶劣天气下仍坚持工作,属于加班情况。她通过调查令调取公司的考勤记录,发现记录存在多处与实际工作时间不符的情况,进一步佐证了宋X的加班事实。
最终,担任过劳动争议领域专业委员的张书雯律师,还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违法解除认定,纠正工资基数认定,重新计算加班费和赔偿金。加班费中,延时加班费由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由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X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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