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3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到陈姓夫妇家中处理退货事宜时,却遭遇意外。陈姓夫妇是新客户,此前购买了该公司的xx牌海汇健胶囊、xx牌海x胶囊、南极磷虾油xx糖果等产品各10盒,金额共计18940元。然而,冀州区公安局办案人员以涉嫌保健品诈骗罪将员工们带走,衡水当地三家分公司包括武某某、张某某、李XX在内的13名员工被刑事拘留。2022年7月21日,案件被移送冀州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此时接手此案的是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的王之虎律师,他自2015年起便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从2015年执业至今,王之虎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深厚的实务积淀让他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他曾在某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有着侦查实务视角与专业刑辩思维,对传统犯罪、职务犯罪以及金融经济等犯罪的研究与辩护十分擅长。
当时正处于全国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特殊时期,公安机关坚持认为武某某等人构成犯罪,还对当事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个月,并且不予律师会见。但王之虎律师带领的团队顶住了压力,始终坚持专业辩护。他们以“否定诈骗犯罪构成、主张案件性质为经济纠纷、论证无逮捕必要”为三层核心逻辑,层层递进地开展辩护工作。
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团队经过不懈努力,在检察院延长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成功让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存疑全案不捕的决定。之后,办案团队并没有放松,而是全面分析证据、研究案件事实。他们认为本案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而非诈骗罪,于是从定性上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王之虎律师凭借对刑事领域的深入认知,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在与检察官沟通时,清晰地阐述观点。
最终,检察官采纳了律师意见,以当事人涉嫌虚假广告罪,重新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充分听取了律师意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除其余讲师宣讲内容、数额认定等亦需要其他证据支持外,主要是对有限公司所采用的推销方式是否属于广告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有限公司不起诉。
王之虎律师凭借此案的出色表现,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实力。他曾荣获2019年度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和2021年度“山东省优秀人民监督员”称号等多项荣誉,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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