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被告巫XX到原告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做地面杂工。同年6月13日,被告在工作时受伤,之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要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认为之前的劳动关系认定有误,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被告巫XX则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被告觉得自己在工作中受伤,理应得到赔偿。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是关键证据。在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方面,结合被告的治疗情况,以及双方之后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确定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在工伤待遇金额上,法院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但因为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所以这一点成了金额确定的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劳动关系,由于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双方在特定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在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上,考虑到被告治疗情况和双方实际情况,认定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是合理的。关于工伤待遇金额,虽然法院核算的费用更高,但被告未对仲裁裁决起诉,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所以原告支付金额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在程序衔接上,因为原告起诉,仲裁裁决未生效,但法院审理是以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为限。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子由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确认和工伤认定都需要有明确的证据。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中,公司试图否认劳动关系并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但最终还是要按照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解正军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工伤待遇权益。解正军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专业,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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