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件中,当事人因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被提起公诉。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部分色情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以及对应收入是否应计入犯罪获利。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且面临两大不利情节:一是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是前期翻供,不构成坦白,从轻空间极为有限。
曾敏杰律师介入后,围绕定性边界、非法获利计算、量刑情节展开专业辩护。根据司法解释与司法裁判规则,非进入式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卖淫范畴,该部分收入依法不应计入犯罪获利。曾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案涉部分项目属于非进入式色情服务,在立法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前提下,应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扣除,不应作为犯罪获利评价。同时,曾律师重点引导、固定当庭认罪认罚情节,劝说当事人在庭审终结前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依法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庭审中,曾律师提出的关于获利扣减的辩护意见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非进入式色情服务不属于“卖淫”的观点提出质疑,但曾律师依据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规则进行回应,强调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当事人当庭认罪认罚的情节,曾律师也向法庭进行了充分说明。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曾律师关于获利扣减的关键辩护意见,对非进入式色情服务部分收入予以扣除,最终认定非法获利23万余元。法院同时认定,当事人虽系累犯应从重,且不构成坦白,但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
曾敏杰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精准界定法律定性、积极争取从轻情节的方法论。通过深入研究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规则,准确把握案件的定性边界,对关键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证。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当庭认罪认罚,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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