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展开的一场精彩辩护。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工作近二十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当他接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时,凭借多年刑侦经验,初步判断此案存在刑民边界模糊的问题,张某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
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还原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李律师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整个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这些材料为后续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以及案件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李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一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李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起诉的规定,这些专业意见和证据线索推动了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