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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不起诉决定背后的刑辩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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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36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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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两年来,李鉴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成果显著,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
一份不起诉决定背后的刑辩智慧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展开的一场精彩辩护。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工作近二十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当他接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时,凭借多年刑侦经验,初步判断此案存在刑民边界模糊的问题,张某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

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还原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李律师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整个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这些材料为后续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以及案件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李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一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李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起诉的规定,这些专业意见和证据线索推动了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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