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回溯到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担任该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以及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安排,让工人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且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不再使用的爆炸物品,也未登记造册,更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随后,毕某因这起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毕某的家人心急如焚,四处寻找能够为毕某伸冤的律师,最终找到了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王铖律师从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21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接手案件后,深入了解情况,很快便发现了本案存在不起诉的情节。
一方面,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就离开了该铁矿,此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过去了15年。所以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当时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是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在王铖律师精准的分析和有力的辩护下,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毕某及其家人得知这一结果后,心中的巨石终于落地,对王铖律师感激不已。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能得到一些启示,在面对刑事案件指控时,一定要重视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不要盲目害怕,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找出案件的关键问题。
回顾此案,王铖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毕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学历让他有着扎实的法学基础,在执业过程中,他处理过数百起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正是因为这些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敏锐地抓住了关键突破口,为毕某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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