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受伤后,医疗费成了沉重的负担。虽然被告XXX垫付了部分费用,但事发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王XX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无奈之下,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邹婷律师接受了他的委托。
邹婷律师有着多年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经验,专业严谨、高效务实是她一贯的办案风格。接手案件后,她迅速展开调查,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原来,2019年1月24日,被告XX公司将天立小区春节喜庆布置工程发包给被告XXX,XXX又通过同行朋友关系雇请了钟XX,钟XX邀请王XX等人一起做事。
在分析案情时,邹婷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邹婷律师认为,被告XXX作为雇主,明知自己没有从事高处作业的资质和条件,雇请没有经过高处作业培训和取得高处作业证的王XX等人从事高处作业,且未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保障设备和条件,未对王XX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在现场监督指导,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而王XX明知自己在从事高处作业,在未得到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仍然作业,在作业时也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经过深入调查和专业分析,邹婷律师确定了诉讼策略。她向法院申请对王XX的损伤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和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王XX损伤致左膝关节功能活动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致右膝关节功能活动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后续治疗费评定为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XX与被告XXX成立雇佣关系,被告XXX应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王XX自身承担30%的责任。被告XX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所发包的事项中包含“高空作业”,应当知道被告XXX没有高空作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将该项业务承包给XXX,因此被告XX公司应当与被告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永丰县XXX赔偿王XX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134998.6元,品除已付28879.64元,尚需赔偿106118.96元,被告永丰县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后,王XX回忆起这次经历,对邹婷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有了深刻体会。在他最无助的时候,是邹婷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专业的办案能力,为他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让他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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