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棚户改造工程纠纷中,原告虽无施工资质,却在罗心艳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追回了工程款。
原告因承包棚户改造工程与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结识并达成合作,完成了钢管脚手架施工。2021年3月24日,双方完成工程结算,确认了尾款金额,但对方支付部分款项后便以工程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推脱。原告无奈之下委托罗心艳律师提起诉讼。
罗心艳律师2022年正式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建工合同纠纷等案件。接受委托后,罗心艳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敏锐地收集到案涉工程结算单欠条、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同时,她还查实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系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的关键身份信息。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提出抗辩,称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且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案涉第三人也辩称其并非案涉项目总承包人,与各方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当事人。
面对被告的抗辩,罗心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证据展开了有力的质证与辩论。她首先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罗心艳律师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最后,她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予以全部认定,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因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负担。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罗心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帮助原告在不利的情况下实现了维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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