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原告A主张为某建设公司承建的两处公共项目提供防水及维修工程,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数十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某建设公司紧急委托2016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的魏建明律师应诉。
魏建明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一系列细致审查。首先,他逐页比对案涉协议,发现签字人员并非公司员工且无授权,这一异常表明该协议可能与公司无关。为验证这一点,他调取了公司的员工名册和授权文件,确定了签字人员与公司无关联,这为后续从合同相对性角度抗辩奠定了基础。
接着,魏建明律师对工程时间进行锁定,发现工程发生在项目竣工之后。他通过调取项目的竣工报告等文件进行验证,此发现让他意识到工程内容可能存在问题。因为按照常理,竣工后的工程性质可能与原合同约定不同。
随后,魏建明律师调取双方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并无公司人员对该工程的确认信息,这进一步说明该工程与公司可能并无直接关系。
在查证过程中,魏建明律师申请气象数据,发现工程施工期间的气象条件并不适合防水施工,这对工程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他通过与专业气象机构沟通获取权威数据进行验证,这一发现使得他在后续策略中更有底气从工程实际情况角度进行抗辩。
魏建明凭借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对关键结算单进行审查。他发现关键结算单均为复印件无原件,根据“复印件不能单独定案”的证据规则,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结果显示并没有相关工程材料的入库记录,这进一步否定了结算单的真实性。
魏建明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他,还调取了公司的考勤记录,发现没有与该工程相关的人员出勤情况,这再次证明该工程可能并非公司所为。
最后,魏建明律师申请对签字笔迹进行鉴定,进一步确认签字人员与公司无关。
法院全面采纳了魏建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证据不足、事实无法核实、法律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某建设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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