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铖律师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自2021年正式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展现出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刑事案件领域,王铖律师成果显著。他曾成功推动某疑难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最终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24年,他更是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接下来详细介绍王铖律师办理的两个典型刑事案件。
第一个案例是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毕某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执行,且在2008年铁矿停产后,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此被刑事拘留。毕某作为被告,其核心诉求是避免被认定有罪。本案的办案难点在于确定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王铖律师的策略亮点在于,一方面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15年,认定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毕某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前一案件不同,孙某等寻衅滋事案的难点在于证据方面。孙某、毛某、崔某、田某等人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起诉。警方认定他们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某某贷款4.3万元后,除当场支付8000元外,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孙某等4人作为被告,他们的核心诉求是不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的办案难点在于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王铖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问题。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毛某、崔某、田某不起诉。
在这两个案件中,王铖律师的独特作用十分明显。在毕某案中,他精准把握法律适用,通过对追诉时效和行为时司法解释的深入分析,为毕某找到了无罪的依据;在孙某案中,他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推动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他在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方面都展现出了高超的专业能力。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两个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毕某案体现了对追诉时效和行为时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对于类似案件在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孙某案则强调了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犯罪事实,这有助于规范司法机关的侦查和起诉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数据到案例,不难看出王铖律师在刑事领域的系统优势。他高效、精细、策略灵活,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无论是面对追诉时效的问题,还是证据不足的情况,他都能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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