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庞某与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庞某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单价、总房款等都写得清清楚楚。签认购书当天,庞某支付了XX,XXX元定金,被告也出具了收据。可之后庞某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和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样,就向被告提出异议,要求退还定金。但被告不承认原本商定的单价,坚持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争执不下,闹到了法院。
二、核心争议点
第一,《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
第二,庞某要求解除《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并退还定金,是否合理合法?
三、争议点拆解
(一)单价以哪个为准
法院查明:法院通过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发现除了《认购书》之外,并没有其他书面证据能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
双方主张:原告庞某主张,在签订《认购书》之前,双方已经口头商定好了单价是“X,XXX元/㎡”,《认购书》上的单价是被告弄错了。被告辩称,双方就是按照《认购书》上的单价达成的协议,不存在原本商定其他单价的情况。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庞某称有口头商定的单价,但没有证据支持。而《认购书》是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法院采信了被告的主张,认定应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为准。
(二)庞某要求解除认购书并退还定金是否合理合法
法院查明:庞某以单价不一致为由,在规定的签约时间之前就向被告提出了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
双方主张:原告庞某认为,由于单价与商定不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要求解除《认购书》并退还定金。被告辩称,庞某没有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认购书》上的单价被认定有效,但庞某在发现单价问题后及时提出了异议,并非故意不履行签约义务。而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庞某的异议是不合理的。所以,法院支持了庞某解除《认购书》的请求。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应退还定金。
四、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某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径付。
五、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金额、价格等关键信息。如果有口头约定,最好能形成书面协议,或者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一旦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商定的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好提出异议的证据。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庞某最终拿回了自己的定金。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戴雯雯律师执业至今虽时间不长,但已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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