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山东青岛发生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五常大米协会拥有“五常WUCHANG及图”和“五常大米”的注册商标,涵盖第30类商品(大米及制品),有效期限分别延长至2031年及20XX年。该协会发现被告黑龙江甲X米业有限公司和青岛XXX粮油贸易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这些商标,造成混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0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自20XX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的密齐光律师,作为青岛XXX粮油贸易公司的代理律师介入此案。他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仔细查阅了该公司的供货合同和发票,这一习惯源于他多年处理各类案件的经验。密齐光律师是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青岛仲裁委员会保险行业调解员,他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确定了以证明公司销售的产品合法且不构成侵权的法律路径。他指出,该公司有正规的进货渠道,所售产品并非故意侵权。
法院审理后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最终判定黑龙江甲X米业有限公司和青岛XXX粮油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余元和1000元,同时负担各自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000余元,原告负担1000余元,黑龙江甲X米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余元,青岛XXX粮油贸易公司负担50元。
密齐光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习惯先从合同和票据等基础证据入手,通过严谨的审查和分析,为企业找出合法合规的证据,以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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