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一家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建筑器材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然而承租方仅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的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却被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并且未依法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建筑器材厂。建筑器材厂无奈之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返还钢模板以及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建筑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某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一审遗漏主体;还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并且表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处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多年,朱俊健律师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和企业面临的困境。他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查阅《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了逃债路径。他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成功让法院采纳其观点,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他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为原告追回全部缺失物资。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建筑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另一起案件中,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魏XX在2012年7月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XX项目部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魏XX依约足额提供租赁器材,但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按约定返还大量租赁物资。一审法院支持了魏XX的主要诉请,但被告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项目部公章系伪造、签字人蒋XX无权代理、已就公章伪造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中止审理、原告诉请租赁物数量远超工程实际需要主张金额不真实等抗辩理由。
朱俊健律师针对这些抗辩理由,精准构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代理思路。他抓住上诉人一审中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的关键,结合项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事实,否定了“伪造印章免责”主张;通过施工现场公示牌、施工协议、项目联系人身份、实际收货使用等证据,证明蒋XX系代表公司履职,使高院认定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明确本案系真实租赁、实际使用、民事纠纷,与蒋XX涉嫌伪造印章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推动法院依法继续审理并维持原判;整理提交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完整凭证,精准核算欠租金额及未退物资数量,让法院全部采纳,驳回了上诉人“数量不实”的无理抗辩。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朱俊健律师代理意见,魏XX历经一审、二审全面胜诉,数百万元债权获得终审司法保障。
还有冯XX经营的建筑器材租赁业务,在2011年7月与伊某恒某和园项目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承租方处同时加盖某建工集团项目部印章与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印章。但两被告长期拖欠巨额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一审中两被告均极力抗辩,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后,两被告又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图摆脱责任。朱俊健律师顶住压力,深挖全案证据链条,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均在案涉工程中大量、公开、持续使用,构成表见代理;两公司先后作为施工主体承接案涉工程,均系实际受益人;项目负责人沙某某、材料员许XX的行为对两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公司应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代理意见,冯XX完胜,数百万元租金、器材款及违约金得到法律保障。
朱俊健律师深耕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多年,始终秉持着“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执业理念。他注重证据梳理,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成为建筑设备租赁业维权领域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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