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咸宁,被告谢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化学品)被提起公诉。谢某曾于2021年刑满释放,属于累犯。此次他与他人合伙销售“笑气”,涉案金额7.4万元,获利5000元。检察院鉴于其累犯情节,建议判处1-1.5年刑期,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能否对谢某从轻量刑。
张丹华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湖北咸宁执业,至今累计承办百余件案件,尤其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对电信诈骗、非法经营等常见罪名有丰富办案经验。她拥有集美大学法学本科学历,还具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双重专业背景,这种“法律+财务”的复合视角,使其能够在刑事案件中精准切入核心,精准解读案件法律关系,结合财务知识核查资金流向与证据链,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与本案中需要从多方面分析犯罪情节和涉案金额的需求高度匹配。
张丹华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谢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在审查全案材料时,她重点关注到了销售“笑气”的相关证据。其中,未售出的72箱“笑气”这一证据引起了她的注意,该证据以实物形式存在,是案件发生后被查获的物品,这表明部分“笑气”未进入实际销售环节。同时,张律师还发现谢某在整个经营活动中仅负责联系客户这一关键情节。
在后续的工作中,张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对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她向法院主张部分“笑气”未售出,属于犯罪未遂,以此减轻谢某的责任;同时举证谢某仅参与联络,未主导经营,应认定为从犯。在程序方面,她以谢某电话传唤到案构成自首,且其认罪认罚为由,启动量刑协商,并让谢某全额退赃5000元,阻断加重处罚的可能。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丹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谢某有期徒刑9个月,低于检察院建议的刑期下限;同时判处罚金3000元,退缴赃款5000元没收,在累犯法定从重的前提下,实现了最低刑期。在结案前,张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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