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与被告A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A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时法院查控发现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这一困境下,原告A公司委托了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吴震律师代理执行追加程序。吴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广西南宁,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民商事诉讼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吴震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全面调取工商档案、核查股权结构。他发现被告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被告B公司与自然人A,二股东均未实缴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且被告A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条件。
基于此,吴震律师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告B公司、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自然人B提出追加申请。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吴震律师熟练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严格把握出资加速到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关键点。
吴震律师还调取了完整工商内档、股权结构、出资信息、执行终本裁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各被申请人均未到庭答辩、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其申请理由全部被法院采纳。法院经审查认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最终裁定追加被告B公司为被执行人,在8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追加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对自然人B的追加申请。
吴震律师精准把握追加边界,清晰区分“直接股东”与“股东的股东”在执行追加中的不同地位,合法合理地提出申请,确保核心诉求得到支持,避免无效主张。从诉讼、调解、执行,到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吴震律师提供了一体化法律服务,真正帮助当事人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为企业挽回了损失。他以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践行着“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成为企业解决执行难的专业可靠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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