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法律纠纷频现的当下,杨友良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多个领域展现出卓越的辩护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奔走。
借贷纠纷中的证据运用与时效抗辩突破
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杨友良律师承办了众多借贷纠纷案件,其中一起涉及已故债务人的借贷纠纷尤其凸显其独到的办案智慧。在该案中,被告提出“借条形式简陋”“无转账凭证”“已过诉讼时效”等多重抗辩,试图否定借款关系的存在和原告的胜诉权。然而,杨律师巧妙地提交报警记录、交房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且坚实的证据链。从法律逻辑上看,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有力地证明了现金交付的事实。在诉讼时效方面,由于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杨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主张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此外,债务人中途死亡这一客观事实,使得原告催要借款存在困难,进一步为诉讼时效的抗辩提供有力支撑。最终,法院采纳杨律师的观点,认可原告与已故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驳回被告的时效抗辩,并判决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医疗纠纷中的鉴定与法理沟通
医疗纠纷错综复杂,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与严格的法律规定。杨友良律师在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面临巨大挑战。医院基于专业知识提出多项抗辩,试图证明其诊疗行为无过错。面对这种情况,杨律师申请司法鉴定,深入挖掘案件细节,锁定医院在“胎心监护不规范、终止妊娠不及时、新生儿救治不力”等方面的过错。针对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杨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医学专业知识,与医院进行有效沟通。从法律层面看,医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杨律师进一步向法院阐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最终法院采纳鉴定结论,认定医院承担同等及次要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68万余元赔偿,充分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中的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
在合同纠纷领域,杨律师同样展现出敏锐的洞察力和精准的法律运用能力。在某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为一人公司及其股东。杨律师通过固定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结算确认内容,成功锁定关键证据,证明被告公司的欠款金额。同时,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他详细论证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指出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杨律师的观点,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客户全额追回货款及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全面清偿。
在合肥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中,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杨律师精准运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他以执行终本裁定为关键证据,充分论证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面对被告关于股东“期限利益”的抗辩,杨律师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发,阐明法院依据终本裁定认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合理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判决股东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客户实现债权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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