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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18年未离婚,律师助女方夺回“家的主权”并获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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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9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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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女士18年的隐忍,终在法律的助力下迎来正义的曙光。婚姻中,当遭遇对方出轨生子,且婚内房产因无证无法分割时,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不仅是一个法律定性问题,更关系到像李女士这样在婚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和尊严。侯浩亮律师代理的这起真实案例,为我们给出了实战答案。
分居18年未离婚,律师助女方夺回“家的主权”并获精神赔偿

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在婚后不久便逐渐破裂,但为了孩子,李女士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这期间,夫妻二人长期分居,而王先生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直到孩子成年自立,李女士才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如果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男方则可以继续占着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

王先生一方认为,虽然自己存在出轨行为,但房屋因没有产权证,李女士无权要求分割或居住,且自己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侯浩亮律师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了有力反击:

1.法律依据引用: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2.分点论证:

男方过错认定: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王先生的出轨生子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忠实义务,给李女士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居住权的合理性:李女士为家庭付出了24年(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证据支撑: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3.最终法律结论:王先生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女士在离婚后无其他住房,且为家庭付出多年,有权在该无证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以保障其基本的居住权益。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房屋处理: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

2.精神赔偿: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离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驳回王先生其他抗辩。

婚姻纠纷中,很多企业和个人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认知。比如,一些人认为无证房产就无法进行权益分配,从而忽视了弱势方的居住权益;还有人认为出轨等过错行为不需要承担实质性的赔偿责任

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在离婚案件中,即使房屋没有产权证,也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保障弱势方的居住权益;同时,对于婚姻中的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直接的警示,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婚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着重要的启示。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婚姻生活中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侯浩亮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收集了全面且有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把握了《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合理运用到案件中;在庭审策略上,以保障李女士的基本生存权益和尊严为核心,通过合理的论证和主张,赢得了法官的认可。

18年的隐忍,不该换来一无所有。法律不会让正义缺席,侯浩亮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李女士织就了最后的铠甲,让她在婚姻的困境中重新找回了生活的尊严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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