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虽与B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并依约供货,双方多次对账确认欠款,但被告B公司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两名股东也以认缴期限未到为由,拒绝提前承担责任,这使得A公司的维权之路陷入困境。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将案件委托给了来自广西南宁的吴震律师。
2018年开始执业的吴震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了案情、证据及公司工商信息,制定了“主债务+违约金+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三位一体的诉讼方案。
庭审中,面对被告B公司对违约金标准过高的主张,以及两名股东关于认缴期限未到不应提前承担责任的抗辩,吴震律师围绕货款金额、违约金调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核心焦点,充分举证、精准适用法律,系统阐述代理意见。他全面整理供销合同、多份对账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了巨额欠款事实。
在违约金问题上,吴震律师尊重违约金调整规则,提出合法合理的计算标准,既维护了原告利益,又契合司法裁判尺度。对于股东出资问题,他熟练运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保护规则,成功说服法院在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判令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被告B公司尚欠货款近两百万元,依法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调整为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被告B公司未能证明自身具备清偿能力及法人财产独立,支持原告主张,突破股东认缴期限利益,判令被告C、被告D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主要部分。吴震律师帮助A公司实现了维权目标,为企业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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