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A公司以B公司、C公司生产销售,D公司销售侵犯其“酒瓶(金XXXX好酒)”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30万元等。原告通过公证在“快手”平台购得被诉侵权产品,认为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设计。而三被告辩称产品不侵权且有合法来源。
此时,田小馨律师接手此案。她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8%。田小馨首先逐页审查涉案专利文件和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资料,发现瓶身形状虽有共性,但这是酒瓶类常见设计,不具独特性。她进一步验证,查阅大量酒瓶类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确认该共性设计的普遍性。这一发现让她明确后续策略应聚焦设计要部差异。
接着,田小馨锁定瓶身图案、颜色等设计要部进行详细比对。她将涉案专利瓶身中部圆形浮雕图文印章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突出方形图案及“老酒XX珍藏”字样反复对比,发现差异明显。为验证,她咨询了专业的设计专家,专家也认可二者区别显著。这使田小馨更加坚定以设计要部差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之后,田小馨调取了被诉侵权产品在“快手”平台的销售页面微信记录,查看产品描述、图片展示等信息,确认产品呈现的外观与实际一致。她还申请气象数据,查看产品生产销售期间的环境情况,排除环境因素对外观的影响。同时,通过调查令调取产品入库系统数据,核实产品来源和数量。最后,对产品包装上的部分字迹进行笔迹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资料的田小馨,凭借丰富经验和严谨审查,成功说服法院。法院认为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构成近似。虽被告合法来源抗辩因证据不足未被采信,但最终仍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田小馨在此次案件中,以专业的审查和精准的判断,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