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间,A公司与B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设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承接的某博物馆、某青少年户外活动中心两个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A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后,B公司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剩余尾款未付。A公司以B公司拖欠设计费68040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全额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B公司委托周科兵律师进行应诉,周律师针对原告诉请提出了核心抗辩。B公司认为,某博物馆项目双方已协商核减合同金额,欠款并非原告主张的数额;某活动中心项目存在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案未被业主实际采用等履约瑕疵,应扣减对应费用;原告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重新核算。
周律师进一步从法律层面进行反击:
1.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根据相关法规,设计费用的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A公司在某活动中心项目中未完成交付暖通图纸和提供现场服务等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主张的全额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2.履约瑕疵的影响:A公司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等行为,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正常推进,属于违约行为。这些违约行为导致B公司的利益受损,因此应扣减相应的设计费用。
3.合同变更的合法性:A公司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且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在未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增加费用。B公司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结算。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A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构成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相应扣减设计费用。B公司无需按照A公司主张的金额支付欠款,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算。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对于某博物馆项目,双方一致确认尚欠设计费22850元,法院予以认定;某活动中心项目,支持原告增项设计费25200元;因原告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酌情扣减原合同设计费10%;认定“建筑面积”与“装修面积”非同一概念,不支持按面积扣减费用;设计方案是否被业主采用非原告付款前提,B公司应支付对应费用;利息起算方面,因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而非原告主张的2023年9月7日。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56462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1578元);利息以564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A公司承担316元,B公司承担1268元。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建设工程领域,许多企业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有些企业认为只要完成了设计工作,就可以全额收取费用,而忽略了自身的履约义务。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设计合同的履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签订和履行设计合同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对方的履约情况,对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劳动者(设计方)来说,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周科兵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他精准梳理合同与履约证据,紧扣A公司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等履约瑕疵,成功说服法院扣减10%设计费;厘清项目欠款构成,否定原告虚高诉请;明确合同相对性,争取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大幅降低委托人付款成本,实现有效减损。这充分展示了他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周科兵律师凭借其专业素养和实战经验,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让法律的天平更加公正地倾斜。一份合同的履行,不仅关乎经济利益,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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