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家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每天大概能生产1500斤炒面,每斤卖1元,从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他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了51万元,还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对罪名表示认可,但委托了刘刚律师为自己在涉案金额方面进行辩护。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汇款用途是否全是购买面粉
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都用于购买面粉,以此来计算炒面的生产价值。而刘刚律师指出,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里,还包含了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些金额应该扣除。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单某某与赵XX之间的资金往来确实存在多种用途,并非全部用于购买面粉,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焦点二: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的证据是否充分
公诉机关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刘刚律师则提出,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法院认为,在认定生产数量时,不能仅仅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还需要其他客观证据支撑,所以认可了律师的观点。
焦点三:面粉生产中的损耗和退货情况
刘刚律师提出,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购进面粉量来推算炒面的生产和销售金额。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这一观点合理,在认定涉案金额时考虑了这些因素。
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采纳了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而非检察院建议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对于被控方来说,要积极寻找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不能仅仅依赖公诉机关的指控。而对于生产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而使用违禁添加剂,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结尾
在这起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原本面临十年以上重刑的单某某,在刘刚律师的成功辩护下,最终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起案件中,精准地抓住了涉案金额这一关键突破口。他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从多个角度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成功降低了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刑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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