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开始执业,刘振宇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成功办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案件30余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
在一个刑事案例中,被告人李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起诉。事情起因是,张X发现丈夫李X与杜X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并告知了杨X,杨X与李X在电话中争吵后约定协商。之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X驾车撞击杨X等人,致两人受伤。一审法院认定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李X不服上诉,其辩护人刘振宇提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畸重。刘振宇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发现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虽能证明李X驾车冲撞对方,但没有证据表明李X和李X就驾车冲撞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对量刑进行了纠正。
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郭X与被告凌X系朋友关系,凌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郭X借款,郭X通过中间人账户转账给凌X,凌X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凌X未还款。郭X将凌X及其妻子何X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何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凌X个人债务。刘振宇作为郭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了郭X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凌X向郭X借款事实成立,支持郭X要求凌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但因郭X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判决何X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10年,担任财务部会计。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贾X未再领取工资并申请劳动仲裁。贾X要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欠薪、经济补偿,补缴社保费用或予以货币赔偿。公司辩称未欠薪,贾X因不接受调岗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社保补缴属于行政征缴范畴。刘振宇虽未代理此案,但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和证据收集等方面的经验对解决类似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刘振宇的独特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在刑事辩护中,她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准确找出关键问题,为被告人争取到更合理的量刑;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她善于收集和整理证据,清晰地证明借款事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刑事聚众斗殴案件中,对于持械斗殴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民间借贷纠纷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劳动纠纷中,工资计算应依据合同约定,主动辞职一般不符合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社保征缴问题通常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畴。
回到最初的法律困惑,无论是刑事犯罪的量刑争议,还是民间借贷和劳动纠纷中的权益维护,刘振宇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的准确运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展现出专业、严谨、负责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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