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有这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被告人赵X是个体经营者,她与他人合伙经营某火锅店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为了降低成本、提升火锅香味,赵X指使店内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经过沉淀、熬制加工成“回收油”,然后反复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并对外销售。店内厨师熊X按照赵X的安排,参与了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20XX年XX月,他们的涉案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赵X、熊X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便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对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还自愿认罪认罚。她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法律,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具备从轻处罚情节。这起案件是共同犯罪,赵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许青山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许青山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刑事辩护等领域经验丰富。他在接手案件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赵X和熊X,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仔细查阅卷宗,梳理证据,抓住了赵X初犯、认罪认罚以及熊X从犯且自首等关键要点。
许律师在辩护中,围绕赵X和熊X的这些情节,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他强调赵X主观恶性小,是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且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对于熊X,着重指出其从犯和自首的情节。许律师还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文书,阐述了自己的辩护逻辑,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赵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许青山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执业态度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赵X和熊X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他的辩护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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