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被告A拖欠数万级别货款未付。原告A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拖欠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但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违约金计算方式,原告A继续委托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20XX年开始执业的杨国鹏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仔细梳理双方合同条款,逐字逐句比对《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并申请查阅一审庭审记录。凭借着14年的执业经验,杨国鹏律师深知在这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条款和法律依据是关键。
随后,杨国鹏律师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发现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他还进一步收集相关市场案例,以证明该违约金标准在同类交易中具有合理性。这一系列审查动作,不仅补强了合同约定的合法性,也为应对上诉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杨国鹏律师一贯会先精准梳理合同条款,找出关键争议点;接着严格比对法律规定,确保主张有法可依;最后收集类似案例,增强论证说服力。本案中,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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