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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法院为何只认定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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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06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琦律师 已认证
评分:4.6 服务:469人 执业9年
律所: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71071976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7855772580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主要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法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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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周X被指控涉案数额巨大,要面临重刑。然而,法院最终却只认定了16万,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是证据有了新变化,还是另有隐情?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子。
被控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法院为何只认定16万?

案件事实背景

这是一起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合同诈骗罪案件。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和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在2017年4月底,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161万元。后来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周X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贾琦律师接受周X及其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

第一,周X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故意?

第二,周X在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如何,与主犯的区别在哪里?

第三,周X已归还大部分款项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对量刑有何影响?

逐一拆解争议点

1.周X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的行为定性

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显示“浦江演唱会”项目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周X冒充项目执行总监,骗取投资款,构成诈骗。贾琦律师主张周X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项目并非完全虚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贾琦律师的理由。法院认为项目有初步筹划,不能认定周X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故意。

2.周X在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

法院查明的事实: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指控周X参与共同诈骗。贾琦律师指出周X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可了贾琦律师的观点,认定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与主犯不同。

3.周X已归还大部分款项的行为定性及对量刑的影响

法院查明的事实:周X在案发前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按最初指控的数额认定。贾琦律师认为周X的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贾琦律师的意见,认定周X诈骗数额为1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范畴。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上,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诈骗数额为16万元。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参与投资项目时,一定要仔细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要轻易相信夸大其词的宣传。如果涉及合同签订,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现可能存在诈骗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涉嫌犯罪的人来说,积极退赔是一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结尾

在这起复杂的合同诈骗案中,法院最终对周X的涉案金额作出了有利认定,大幅降低了他的刑期,有效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贾琦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识别了民事纠纷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为周X进行了有力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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